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月5日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070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打印】 【关闭窗口】 经查,你公司作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债券受 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未对发行人未披露 相关重大债务逾期及诉讼事项保持必要关注、未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 露相关重大事项等情形。你公司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 况,未能督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公司债 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2015)》)第七条、第四十九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1)》)第六 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2015)》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管理办法 (2021)》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恪守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