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何晓云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185 号 关于对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 董事何晓云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何晓云,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何晓云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10 号) 查明的事实, 何晓云作为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及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未勤勉尽责,未在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中真实反映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晓云未勤勉尽责,违反 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0 号)第三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 4.3.1 条、第 4.3.8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2.2.10 条、第 3.5.1 条、第 3.5.15 条、第 3.5.29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