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明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管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上海联 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 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