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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喜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603035CAIP(603035)2024-02-23 10:56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1952 分 类 你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9.92亿。按照项目立项时间和募投项目原定规划建设期,上饶 项目、常熟项目、余姚项目分别应于2020年1月、2020年1月和2020年7月完成建设,但上述项目均未如期 完成建设。你公司未在历次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上述项目实施进度未达计划 进度的情况,风险提示不充分,信息披露不真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罗喜芳作为常熟 汽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是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 人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