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邱士勇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24号)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940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2561771000 名 称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邱士勇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24 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邱士勇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24〕024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 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 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 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 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 证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