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通: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 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及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选举董事、监事 的,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乘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集中投 给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分散投给多位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 事"特指由股东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