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通:金海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韵雯律师、李德齐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