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特股份:森特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其中至少三分之一以上成 员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