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特股份:森特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