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嘉时代: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草案)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 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进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