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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嘉时代: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603101Winka Times(603101)2023-12-28 09:4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国枫律股字[2023] A 0650 号 致: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