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朗磁塑:万朗磁塑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 括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不 当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