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晟环保: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 师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 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1 执业质量记录;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 计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