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普爱思:莎普爱思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 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对拟 任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两名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 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