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隆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3)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 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 项认真核实后,现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