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隆科技_7-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
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十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出具的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616 号《关 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作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科技"、"发行人"或"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及发行人律师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大信"、"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的原则,就审核问询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 回复说明。 除特别说明外,本回复中的简称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回复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