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都股份: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三期、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三期、预留授 予权益第二期解除限售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银都股份")的委托,为公司实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都股份《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曾就本激励计划有关 事宜出具了"TCYJS2021H0396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21H0569 号"《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TCYJS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