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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津装备: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603279JJHB(603279)2024-04-24 10: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 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