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生力: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 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成员结构,强化对董事及经理层的约 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 规范运作,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 本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