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生力: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贾翠霞律师、张凯盈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