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克电气:《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年11月)
中华人民共和 IFI 高级人民法院 江 东省 载 定 书 F nt (2020) 苏民辖终 84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Goldman Sachs (Asia) 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郡威尔 明顿奥兰治街 1209 号公司信托中心,营业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皇后大道中 2 号长江集团中心 68 楼。 代表人: Denise Anne WYLLIE,该公司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惠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远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 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新区向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倪祖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邵雪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克电气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 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九龙湾临兴街 32 号美罗中心 1 期 1010 室。 l 代表人:倪祖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晓清,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彗,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盛(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