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有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
2024 年 7 月 26 日,你公司提交《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有关事项的问询 函>的公告》。经事后审核,本次回函中部分事项仍需进一步说明。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等有关规定,现请公司核实 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回函显示,2024 年 1 月,公司第二大股东捷登零碳实际控 制人马伟向公司推荐铝边框销售订单,因公司尚不具备生产能力, 经客户江苏中矶正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矶)法定 代表人王先知推荐,选定王先知曾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江苏季晴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季晴)作为供应商。会计师称,根 据目前获取的资料无法确定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请公司进一步解释说明:(1)江苏中矶在有渠道自行接洽江苏 季晴且公司不具备铝边框批量生产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公司进行采 购的原因,是否存在配合公司虚构交易、虚增收入或配合捷登零碳 及其关联方套取公司资金等目的;(2)请公司结合上述情况说明相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函【2024】1036 号 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决议有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