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士创能: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亚士创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答复(补充2023年半年报)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答复 信会师函字[2023]第 ZA522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下发的《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495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申报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有关规定,对亚士创能科 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士创能"、"公司"、或"发行人")落实 函中需要会计师说明或发表意见的问题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将专项核查情况说明 如下: 本落实函回复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 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本落实函回复"报告期"或"最近三年及一期"指的是 2020 年、2021 年、 2022 年及 2023 年 1-6 月,同时 2023 年 1-6 月数据尚未经我所进行审计。 本落实函回复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 7-2-2-1 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