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7871 分 类 一、2024年4月27日,公司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因相关项目审计价差未能及时入账, 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二、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其中,年报中审计意见类型、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等多项重要内容存在错误,反映出公司在内控机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缺陷。2024年5月1日,公司披露 《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更正。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祝昌人、时任总经理姚丽花、时任董事会秘书柴菊竹、财务总监陈平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祝昌人、姚丽 花、柴菊竹、陈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 相关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