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然气: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运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新疆鑫 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