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比特: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12月)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明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下合称"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 准和程序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委员会的有关具体事务。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通过选举产生。 第 1 页,共 5 页 第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