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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激光:京华激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委员选择标准、程序,并依照该标准、 程序及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正、透明地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候选人。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