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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激光:京华激光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3年12月)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 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 其它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 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 1 (一)诚实信用原则;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