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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电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利通电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022 号 致: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在江苏省宜兴市徐舍工业集中区徐丰路 8 号江苏利通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行政楼一楼董事会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 议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