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电子:利通电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4年3月)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 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指引 2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的信息泄露。应当披露的信息属于《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是否暂缓、 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