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电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利通电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468 号 致: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在江苏省宜兴市徐舍工业集中区徐丰路 8 号公司行政楼一楼董 事会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 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苏利通电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