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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603779WLGF(603779)2024-08-01 05:04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926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1759880000 名 称 关于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朱秋红、孙砚田、白璐: 2024年4月15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烟台银行龙口支 行就同一事项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 条的规定。 威龙股份直至2024年4月23日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 定,公司董事长朱秋红、总经理孙砚田、时任董事会秘书白璐对上述行为负有 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 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威龙股份及朱秋红、孙砚田、白璐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威龙股份及相关人员 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