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中世邦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索 | 引 | 号 | bm56000001/2024-00000840 | 分 | 类 | | --- | --- | --- | --- | --- | --- | |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日期 1705628459000 | | | | 名 | | 称 | 关于对深圳市中世邦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 文 | | 号 | 〔2024〕10号 题 | 主 | 词 |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 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 号)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 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4年1月19日 【打印】 【关闭窗口】 关于对深圳市中世邦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中世邦投资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