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力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月修订)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在委员会中占有 1/2 以上。且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均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证券部,由证券部负责 其日常事务。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条件及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结构, 加强董事会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科学决策,根据《公 司法》、《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 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指导、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