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力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月修订)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称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拟定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含 2 名独立董事委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