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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胜新材: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 发行类第6号》等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延长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1、2022年7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8月5日,公司召开了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