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李永中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截至2020年8月26日,你作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李平的一 致行动人,与控股股东李平及其他一致行动人李永平合计持有112,541,325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1.23%。 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1月22日期间,你与控股股东李平及其他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累计减少 1.26%,其中因2020年12月2日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被动减少1.25%,之后你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方式主动减持0.01%。你作为实施主动减持行为的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减少达到1%时,未在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 范股票交易行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