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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澳股份:新澳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 括新聘、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 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 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 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格或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