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科技:长城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及评价制度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及评价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及评价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行为, 确保公司聘用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促进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财政部门和中国证监会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