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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高笛: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 章程》")、《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 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公司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资料,候选人具备相应的专业知 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审议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程序合法。 3、同意聘任佘亮先生为首席人力资源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国范 曹海江 李 曦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页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