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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润股份: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5月修订)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四年五月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江阴市恒润重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 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 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