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0474 分 类 【打印】 【关闭窗口】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5251600000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 来兴、总经理夏剑剑、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邹权、董事会秘书叶兴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 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