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49 号 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太和水, A 股证券代码:605081; 何文辉,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 -1-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 〔2024〕6 号、7 号、8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和《关于对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3〕125 号)、《关于对何文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4 号)、《关于对徐小娜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3 号)、《关于对姜 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2 号)(以 下合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2017 年起,上海太和水科技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或公司)在江西省抚州市承做 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太和水未审慎考虑凤岗河项目的 治理争议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未按照《企业会计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