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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3 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 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 在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