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茂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181004/RH/cj/cm/D5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陈理民律师、赵伯晓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 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