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伯泰科:《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 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所 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 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 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 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 第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就选举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