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旭生物:安旭生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修订)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免程序,优化董事会、管理层人员组成和结构,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杭州 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安旭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