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众精工: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博众 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