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清科: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四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 (含)的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主持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 情形; (二)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第一条 为规范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 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提名与薪 酬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