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清科: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 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 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 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